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塊位于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煤化工工業園區內,占地面積41815.8平方米。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 萬噸/年粗苯精制項目于2008 年 12 月投入試生產,期間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處于停產狀態,2009年7月恢復試生產,2009年12月30日通過菏澤市環保局環保驗收。直至2012 年下半年,因化工市場行情低靡,又加之生產工藝落后,產品嚴重滯銷,自2012 年10月底至今該企業一直停產,地塊閑置。
2012 年10月份停產后,在未取得2,4-D丁酯生產及加工相關環保手續的情況下,與鹽城市聚鑫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加工合同,加工分離常州永泰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 2,4-D 丁酯,后因處置能力無法滿足常州永泰豐化工有限公司的要求而暫停處置。處置期間,曾有2.4-D丁酯被轉運至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后因無法滿足處置要求,剩余2,4-D 丁酯基本被轉移回常州永泰豐化工有限公司。巨野縣環保局曾于 2013年6月至10月期間參與此次事件的調查工作,此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一直處于停產狀態,廠內無管理人員。
2021年2月編制完成《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初步調查)并通過評審,地塊內初步調查共布設土壤采樣點33個,地下水采樣點10個,地塊外土壤對照點4個,地下水對照點2個。通過初步調查發現地塊內存在苯和乙苯超標現象。
2022年12月編制完成《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并通過評審,詳細調查階段增設69個土壤柱狀樣品,20個7.5m深地下水采樣點,7個15m深地下水采樣點,通過詳細調查發現地塊內循環水池及冷卻水池東側、廢水治理區、罐區3內部西南側、原西南大坑和生產裝置區存在苯、乙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的超標。
地塊內7.5m深地下水監測因子中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氨氮(以N計)、揮發性酚類(以苯酚計)、氰化物、耗氧量、氟化物、氯化物、石油烴(C6-C9)砷、硫酸鹽、萘、苯、甲苯、乙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苯乙烯、鄰甲酚、間甲酚、對甲酚、2,4-二甲酚、甲醇、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27項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中IV類限值及推導限值。深層地下水除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氟化物、氯化物、錳、硫酸鹽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外,其他因子均能夠滿足標準。
根據詳細調查識別出的污染區域,風險評估階段為更精確的繪制該地塊的污染區域范圍共增設了25個土壤柱狀樣點位,污染區域采取20×20m網格+現場判斷方法確定,風險評估階段現場踏勘過程中發現地塊內中間道路區域經雨水沖刷后存在部分顏色異常區域,針對該部分顏色異常的區域也進行了土壤柱狀樣的樣品采集,并對該部分區域進行了金屬和有機物的全掃,根據檢測數據未發現土壤超標情況,風險評估階段補充調查土壤采樣時間為2023.8.24至2023.8.26、2023.10.26至2023.10.28。
根據前期的調查數據和監測報告,本次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根據地塊未來土地利用規劃(工業用地),按第二類用地用地暴露情景假設,開展風險評估。經計算,地塊土壤苯存在經口攝入、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表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下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下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的致癌風險,風險值為3.45×10-4,超過可接受致癌風險1×10-6約2個數量級;同時地塊土壤苯也存在經口攝入、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下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的非致癌風險(危害商),總危害商為13.6,超過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乙苯存在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下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的致癌風險,風險值為8.49×10-5,超過可接受致癌風險1×10-6約1個數量級,總危害商為0.314,未超過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1,2,4-三甲苯的總危害商為0.0888,未超過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1,3,5-三甲苯的總危害商為1.76,超過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
因此,地塊土壤苯、乙苯和1,3,5-三甲苯對地塊未來活動人群存在明顯人體健康風險,風險不可接受,應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的要求,計算確定風險管控目標值。
另外在地下水不飲用的前提下,地塊地下水苯存在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和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的致癌風險,風險值為1.28×10-4,超過可接受致癌風險1×10-6約2個數量級;同時地塊地下水中苯也存在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和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的非致癌風險(危害商),總危害商為5.03,超過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石油烴(C6-C9)總危害商為12.8,超過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
因此,地塊土壤苯、乙苯、1,3,5-三甲基苯含量、地下水中苯和石油烴(C6-C9)的含量可能會對未來使用人群造成較大健康危害,人體健康風險不可接受,應開展進一步的土壤污染修復或管控。
根據 HJ25.3-2019 的要求,計算了土壤苯和乙苯的風險控制值,并與《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和管制值進行比對,最終確定4mg/kg作為土壤苯的風險控制值,28mg/kg作為土壤乙苯的風險控制值。采用泰森多邊形方法劃定了共12個土壤苯和乙苯的風險控制區,風險控制面積合計5344.3m2,最大風險控制深度7.2m,土方量合計7806.673m3;經計算得到地下水苯的風險管控面積18765.84m2,地下水石油烴(C6-C9)的風險管控面積為4536.58m2,最大管控深度為7.5m,地塊后期應進一步開展監測與風險管控工作。